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佛山市顺德区造价师监理师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学会的英文译名为
Shunde Cost&Supervision Society,缩写为
SDC&SS。
第二条 学会是由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监理及招标代理业务和相关行业的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监理、招标代理的执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自律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会员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不断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监理、招标代理专业人员的素质及业务水平。
第四条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是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学会接受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有关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学会地址设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
25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基本建设方针和政策,承办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
(二) 研究探讨工程造价、监理、招标代理的管理体制、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三) 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间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有关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开展评比活动,开展学术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五) 根据上级对造价师、监理师在不同时期的业务要求,致力提高在职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 开展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及招标代理的研究活动,受理执业质量鉴定,为社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服务;
(七) 开展调查和科技创新,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监理、招标代理中的运用,向行政部门提供建议;
(八) 建立和维护工程造价、监理及相关信息网络系统,编辑、出版有关方面刊物和参考资料,发布工程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九) 接受和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加强沟通联系,提高工程造价、监理与招标代理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开展宣传、交流、咨询、信息等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经自愿提出申请,由本学会同意,均可成为本学会会员,包括:
1、 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2、 工程造价、监理或招标代理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
3、 其他从事工程造价、监理及招标代理的专业人士;
4、 建设系统相关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学会活动、接受学会提供的服务;
(二)在学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要求学会维护其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五)优先获得学会服务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学会决议;
(三)维护学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学会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行业规章、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批评和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的组织机构分为: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学会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和罢免学会监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
(四)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对学会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和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原则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会员大会制定的规定、制度等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规定、制度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及监事;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情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选举办法等管理制度;
(十二) 审理协会工作人员和会员的有关奖惩事项;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会秘书处是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学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均为三年,期满可以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负责监事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学会理事长工作会议由理事会授权,商讨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理事长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由理事长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领导学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授权副理事长相应权限,委托其负责有关业务工作;
(七)处理、决定其他需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所属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学会财务状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学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学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项目可包括: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学会专(兼)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补贴;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学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七条 学会建立自己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期间,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会员可提议修改章程。章程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修改。
第四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学会发生分立或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