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造价师监理师学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顺德区造价师监理师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会员管理,不断吸收和发展会员,密切学会与会员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佛山市顺德造价师监理师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管理制度,增强学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发展,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本学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四条 会员申请与授予
个人会员
1、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应申请成为本学会的个人会员;
2、建设工程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以及未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学会的个人会员;
3、从事工程造价、监理专业及其管理人士,可自愿加入申请成为本学会的个人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享受学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可优惠获得学会编印的书刊资料;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研讨会和国际交流等活动;单位会员可免费在学会的网站作单位介绍的广告等;
(三)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权要求学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有权要求学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学会的组织活动;
(七)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学会的合法权益,完成学会委托的事项。
(二)支持和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学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效资料;
(四)为学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按照有关规定向学会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的管理
(一)本学会会员,可以参加其他行业学会,但不得由此影响履行本学会会员的义务;
(二)本学会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自愿提出入会申请的个人,填写《会员申请表》,提交本学会秘书处;
(二)经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学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
第四章 会 费
第九条 凡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向本学会缴纳年度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费标准
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元;
第十一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交纳一届会费(即三年的会费),会员如果1年内没有澄清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处理;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当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或一届)会费;
(三)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赞助或捐赠。
第十二条 会费管理
(一)学会收取的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主要用于本学会办公、召开年会、举办各种类型专题讲座、报告和学术交流等活动;用于刊物资料印刷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等。
(二)会费的使用及收支情况需每年向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区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的年检和监督。
第五章 会员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证书管理
(一)会员证书由本学会统一印制、颁发;
(二)自动退会的会员,应主动交返会员证书;
(三)被除名的会员,本学会有权收缴其会员证书。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四条 本学会对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于在造价监理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学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有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二)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的会员,给予通报表扬、公开表彰等奖励;
(三)在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经济奖励,并在学会组织的各类社会活动或提供的有偿信息服务中给予一定的优先、优惠。
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学会章程和行业规章、公约的会员,本学会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予以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受到奖励和处分,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内。
第七章 退会与重新入会
第十七条 退会:
(一)本学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本学会提出要求后即可退会;
(三)会员退会后,以前享有的本学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同时丧失。
第十八条 重新入会:
( 一)会员退会后又重新要求成为本学会会员者,需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 二)被取消会员资格者要求重新加入本学会,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对被取消资格问题的整改情况,经本学会审查合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函告本学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顺德区造价师监理师学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经学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