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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造价与监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佛山市顺德造价与监理协会 ( 以下简称协会 ), 是依法成立 , 具有法人地位。协会的英文译名为 StBunde Cost Engineer Association, 缩写为 SDCEA。
第二条 协会是由与建设工程造价、造价咨询有关的单位以及造价
工程师或在造价领域有一定影响和成就的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非盈利性的自律性的地方性和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 组织研究工程造价行业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 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维护公平竞争 , 协调会员间的业务关系 , 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 , 促进各地市间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间的交流和合作 , 推动工程造价行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顺德市建设局 , 业务接受主管单位和顺德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接受上级有关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在佛山市顺德区新城区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
心西座二楼。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 一 ) 研究探讨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
( 二 ) 开展行业调查和科技创新 , 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行业的运用 , 探索合理确定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方法 , 向行政部门提供建议。
( 三 )协助建立和维护工程造价信息网络系统 , 编辑、出版有关造价方面刊物和参考资料 , 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 开展造价信息咨询服务 :
( 四 ) 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 承担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 协助政府做好造价咨询单位资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计价人员资格的管理、年检和审查工作。
( 五 )举办各种与业务有关的岗位培训、继续再教育、讲习班以及研讨会、交流会等 , 培训专业人员 , 提高在职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 六 )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 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的有关问题。及时传达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 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 沟通会员与政府间的联系;
( 七 )建立和发展与其他各省市、地区、以及国外相关组织和团体联系 , 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 为会员提供考察、学习的机会 ;
( 八 )制定行业公约 , 维护公平竞争 ;
( 九 )接受和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事项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与建设工程造价、造价咨询有关的单位 , 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或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资格、在行业内有一定名望和成就的专业人员 , 自愿申请批准即成为协会会员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 二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 三 )与建设工程造价、造价咨询有关的单位或具有从事工程造价有关业务的资格 , 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
(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
( 二 )填写会员登记表 ;
( 三 )经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 , 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讨论、批准 ;
(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 二 )出席会员大会 ,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
( 三 ) 参与协会管理 ,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四 )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
( 五 )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协会保护 ;
(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
( 二 ) 执行协会的决议 ;
( 三 )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
( 四 )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
( 五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 六 ) 接受协会对有关业务问题的协调 ;
( 七 ) 向协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 予以批评和警告 , 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 o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工作室和常设办事机构组成。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 会员大会的职权 :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 三 )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 四 ) 昕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 五 ) 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
( 六 ) 决定终止事宜 ;
( 七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要求 , 可召集临时会员大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 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 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 一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 二 )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决定名誉会
长和顾问的聘任 ;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 四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 五 ) 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
( 六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 八 )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十 ) 审理协会工作人员和会员的有关奖惩事项 ;
( 十一 ) 决定其他重大事工页。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0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 负责办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 三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 秘书长
为专职 ;
( 四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
(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 可连选连任 , 但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 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 , 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 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 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工作会议由常务理事会授权 , 商讨和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 会长工作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 , 由会长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
( 二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 四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五 )副会长受会长委托负责所分管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 二 ) 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
( 一 ) 会员缴纳的会费 ;
( 二 ) 单位或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
( 三 ) 从事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资助 ;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 五 ) 技术咨询、服务收费 :
( 六 ) 利息 :
( 七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o
协会会员返会或被除名时 , 己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不予退还。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 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项目可包括 :
( 一 )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
( 二 ) 协会专职人员、聘请顾问的工资及福利补贴 ;
( 三 ) 其他为会员利益及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 协会有自己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 , 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 ,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o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 , 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 ,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 O O 四年十二月二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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